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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同行

发布时间:2020-10-29 16:18:50阅读量:39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启了经济社会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这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经济社会制度都伴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而主动变革,个人所得税制亦是如此。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算起,40年间,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二元到一元的历程,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纵观改革历史,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逻辑是,它始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性变化,主动实施税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演变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和分工体系,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赋予并完善微观主体财产权利的过程。

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并不断深化,自然人不断拥有了自主的财产权利体系,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位+个人”的社会结构得以松动,自然人开始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下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作为劳动要素参与到市场分工、交易过程,获得市场收益并形成“所得”。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变迁,市场交易形式逐渐变得复杂,一部分人进入企业成为雇员而获得劳动报酬,另一部分“自立门户”成为独立主体获取经营所得,还有部分人凭借自身财产就能够获得财产所得,等等,由此个人“所得”的形式日趋多元化。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所得类型更加多元的现实状况,1986年1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分税制改革期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大规模完善。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实施合并,这部法律中个人的应税所得被分成11类。此后,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在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经历五次修订,但这些修订主要是税法要素的微调,基本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框架。直到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实现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重大转变,在我国税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必然结果。

个人所得税制的40年改革过程,又是“内外”“城乡”二元走向一元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初,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资本短缺的困境,凭借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禀赋,大规模引进外资并发展出口导向型的产业体系,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策略。随着国外的人才、技术、资金进入我国,“三资”企业在我国“遍地开花”,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发展格局,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内外”二元的特征,对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分别适用不同税制。这个时期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在于服务整体经济增长战略,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在外资的大规模带动、影响下,我国内资企业通过借鉴、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托于国内广阔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大量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开始与外资企业同台竞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制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在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实现内外统一。

与此同时,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也是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一的过程,整个生产要素的空间布局发生巨大变化,传统农业要素全面纳入现代产业体系,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商品和要素在全国市场体系内自由流动,个人所得税制逐渐从城乡二元走向一元。

站在未来看现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仍然在继续深化。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特有属性决定了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意识和互助情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深化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实现社会活力和公平正义的有机融合,鼓励社会成员积极通过自身劳动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提升全体社会成员创造社会价值和财富的能力,“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对“不劳而获”的社会利益分配增加税负。

同时,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应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必要生存成本,科学测算必要费用扣除标准,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的所得范围,逐渐增加纳税人数量,显著提高高收入群体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度,最终实现“普遍征收”。更好地权衡劳动与资本所得之间的税率平衡,提升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将个人所得税放置在优化整体税制结构的目标下谋划改革,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增强税制的累进性,与增值税等间接税改革相配合,形成“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格局。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