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帮助客户成为健康的财税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上一篇:什么是汇缴地?我选择汇缴地之后可以变更么?
下一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