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新购进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征房产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改造费用,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装修期间可先以买价确定原值,装修完成后根据改造情况计算出新的原值并缴纳房产税。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