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仍然无法申请退税。因此,本公告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申请退税的时间和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所有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正在开发以及中标项目的,可申请退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2、申请退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1)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
(2)项目各年度销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总额;
(3)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4)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
(5)各年度的适用税率;
(6)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来源:财税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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