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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利润总额?

发布时间:2020-11-06 09:26:27阅读量:2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却忽视了这一细节,给自身带来损失。如上例,该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少缴纳了增值税13万余元,但却因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52万余元,得不偿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应综合考量企业所得税等因素,提前规划,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网